警司陸振中危駕、襲擊兩罪成 官引求情信指印象良好 索社服令報告押後判刑

警司陸振中危駕、襲擊兩罪成 官引求情信指印象良好 索社服令報告押後判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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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引案例

指上訴庭稱警員身分屬加刑因素

陸由大律師鄭明斌代表。控方原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擔任主控,惟他於今年 2 月完成本案結案陳詞後退休,由檢控官陳彥蓉頂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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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陸振中續准保釋。

控方庭上引述案例,提到在另案中,有警員干犯性罪行,而原審法官沒有以其警員身分作為加刑因素。案件於刑期覆核階段時,上訴庭指原審判斷錯誤。控方稱,希望法庭就本案判刑參考案例。

辯方則指,該案例涉及性罪行,其本質令人咋舌,嚴重影響公眾對警方的信任,與本案被告被定罪的罪行性質不同。

辯方:受襲警事發後仍表現傑出

事件只造成短暫影響

辯方求情時,引述受襲督察蔡文浩的周年工作表現評核報告,指出 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7 月的工作表現獲上級評為「Outstanding(傑出)」。辯方補充,本案發生於 2022 年 6 至 7 月,而蔡受襲後的工作表現仍獲最高評價。

辯方引述該上級對蔡的評語,提到蔡即使受襲,但在適當指引及支持下,已能重新履行職務,事件只對他造成短暫影響,整體表現比預期良好,亦比同儕優秀。相反,其上一個年度的表現評分則較低。

辯方:被告早前曾吐血

辯方另提到,被告曾因本案延遲身體檢查,最近亦要就其腸胃抽組織檢驗,及檢查心臟,被告早前又曾吐血。

官引求情信:被告年輕時已服務社會

法官則關注,辯方書面陳詞提到,希望法庭判處非即時監禁式刑罰,而被告為警員,雖然他並非於工作期間犯案,但法庭仍要考慮。

官又提到,辯方呈交 33 封求情信,形容被告品格正面,這些求情均對他有利。當中提到被告年輕時已服務社會,做義工及捐血,這些行為非「事後做出嚟」,給予法庭良好印象。

官上次聆訊曾指可能判監

現先索社服令報告再考慮

官指上次聆訊時,表示可能判處監禁,現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考慮。案件押後至 8 月 12 日判刑。

被告被控 7 罪

被告陸振中(現年 45 歲,警察)否認 3 項猥褻侵犯、各一項危險駕駛、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、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、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。

陸被控的 3 項猥褻侵犯罪,被指於 2022 年 6 月,一場為時任總督察黃燦熊餞行的飯局上發生,涉同一名女事主 X ,當時職級為見習督察。

案件控罪主要圍繞兩次飯局。陸被控的 3 項非禮罪,指他 2022 年 6 月出席一飯局期間,三度趁女下屬 X 不勝酒力,帶她至熟食中心殘廁非禮、強逼口交。另外 4 罪,發生於同年 7 月飯局,陸被指醉酒但仍堅持駕車,期間對 3 名阻止他的下屬,包括 X 、蔡文浩、賴文顯施襲,並曾開車撞到其他車及逆線行駛。

官裁 3 項非禮無罪

指事主沒反抗或令被告誤解

法官早前裁決時指,就非禮指控,官指 X 證供反映,她當日在殘廁內可能沒反抗,或令被告有所誤解,以為她同意,存在明顯疑點。至於危駕罪,官指陸短時間內與停泊的車相撞,又逆線行車,行為遠遜謹慎駕駛人士應有水平,因此罪成。

另外 3 項襲擊相關控罪,官裁定陸襲擊一名男下屬罪成,但認為其傷勢未構成嚴重傷害,改以較輕的交替控罪入罪;另一男下屬及女事主的襲擊指控,則不成立。

警方早前回覆《法庭線》查詢指,相關警務人員已被停職,警方會於司法程序完成後,根據既定程序跟進。

案件編號:DCCC137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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